淄博市慈善总会“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
淄博市慈善总会 “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保障基金正常运行,依据《慈善法》《淄博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名称 淄博市慈善总会“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将当年度“慈心一日捐”活动所募集的非限定性资金的30%注入基金; (二)社会定向用于基金的捐赠资金; (三)其他合规来源资金。 第四条 救助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属地化管理; (三)一次性救助。 第五条 救助对象和条件 因突发性疾病、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具有淄博户籍或持有淄博市《居住证》的居民以及驻淄单位人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基金救助: (一)因突发性疾病或其它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中自负部分在2万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因突遭火灾、水灾、交通事故等灾难,造成家庭成员伤残或房屋等基本生活设施严重毁坏,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 (三)因其他突发原因造成家庭无法正常生活的。 第六条 救助申请 (一)村(社区)居民申请项目救助,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经区(县)慈善总会救助后仍特别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区(县)慈善总会递交以下材料: 1.《“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使用审批表》(见附件),经办人签字,盖章; 2.区(县)慈善总会实施救助的审批单据复印件; 3.求助对象书面救助申请; 4.求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5.如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医院诊断病历复印件、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单据或医院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 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加盖区(县)慈善总会公章,报送市慈善总会审批。 (二)市属及以上单位困难职工申请项目救助,单位(工会)递交下列材料: 1.《“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使用审批表》,经办人签字,盖章; 2.单位(工会)书面救助申请; 3.职工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如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医院诊断病历复印件、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单据或医院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加盖单位(工会)公章,报送市慈善总会审批。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村(社区)居民经所属区(县)慈善总会救助后仍特别困难的,市慈善总会按照区(县)救助金额的50%给予救助。 (二)市属及以上单位困难职工救助标准: 1.因遭受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按照相关部门认定的损失金额,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2.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困难职工,按照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合规费用,经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 (1)个人自负部分2-5(含)万元,救助0.5万元; (2)个人自负部分5-8(含)万元,救助0.8万元; (3)个人自负部分8-10(含)万元,救助1万元; (4)个人自负部分10-12(含)万元,救助1.2万元; (5)个人自负部分12-15(含)万元,救助1.5万元; (6)个人自负部分15万元以上或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两人及以上罹患重大疾病的,救助2万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慈善总会办公会议表决同意后,报请常务副会长批准,可给予不超过救助标准2倍的救助金: 1.因保护国家财产,见义勇为等原因而受伤、致残或患病的; 2.对本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3.其他特殊情况。 第八条 救助审批 (一)救助申请材料由市慈善总会救助部受理,提出救助意见,按照《淄博市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因在院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单据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救助部可向市慈善总会办公会议提报建议,经会议表决同意后先行救助,事后完备救助材料。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救助信息定期公开,按照《淄博市慈善总会办公室信息公开办法》执行; (二)市慈善总会有权追踪、入户核实救助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三)对擅自更改救助金使用方向、用途和假造、虚报救助材料,骗取救助款项的,市慈善总会将坚决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主动接受监事会、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社会监督,定期通过第三方社会机构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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